1970年代臺灣資金短缺,開發電源國外採購設備自備款(20%部分),以9.5-12%保障投資報酬率為保證向民間舉債並向民間發行新股募集資金。

1918年的今天,國內資本市場足供台電營運。當年的承諾完全跳票。推動非核家園和環保政策,當年民間參與投資的核1-核4計畫政策轉彎,核四完工封存、核電6部機組依表逐年停止發電。投資所費不貲,政策獨裁考量,推動綠能血本無歸,徒增供電不穩定性。國際燃料價格上漲,政策不反映成本。悖離企業經營,以政策入法推動非核家園、環保優先改變當年投資計的承諾。連續18年以虧損為由未分配股利。當年「以事業養事業、以事業發展事業的宣示無效,台電經營完全考慮公股政策,民股權益合理保障全然不見。看不到台電何時轉虧為盈,投資報酬率為負值,每股淨值低於票面10元。公開發行公司的國家企業,全球僅見跌破全世界CEO的眼鏡。

政策改變台電都未向民股說明也未見股東大會紀錄完成交待。獨裁的作法儼然是國家單位(純國營100%國庫出資)台電民股占7%,高達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30億元。比起上市公司股本還大。

當下台電營運體質堪慮,民股股東一籌莫展。台電的民營化不見了、自由化更是空談。執行官股的政策無視民股的隱憂和淚水。民股終身積蓄困在台電,最稳定的投資變成風險最大的投資。是一埸騙局抑或是另類的承諾?

政府年改是承諾還是保障?全民自有公斷!

公司法、證交法保障投資人合理權益?金管會、投資人保障恊會、投資安全合理保障在那裡?當年台電增資發行核准機關「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」雖然不在。核准發行卷證都存在今天的金管會,政府不能漠視更不能掩耳盜鈴。

台電民股股東和台電公司經營團隊是民法上的「委任關係」,妥善照顧民股股東合理權益是台電的使命和願景更是企業經營理念。配合公股政策是國營企業的天職,但是犧牲民股合理的權益而就公股的政策支持。顯然是對民股背信而換來對公股(國庫)的圖利。台電人員是廣義的公務員。圖利國庫也是圖利,不可傾斜於公股、民股的天平之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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